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混合机的出厂检查验收规则 |
发布时间:[2014-12-21] 新闻来源:[汇龙混合设备] |
混合机的出厂检查验收规则 一、每台混合机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,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 二、每台混合机出厂前必须在额定转速下进行30 min的空载试验,产品应达到以下要求。 1、机器运转正常、平稳,不得有异常声音,操纵装置灵活、可靠。 2、各连接件、紧固件不得有松动现象。 3、成批生产的产品,每年至少应抽验两台,按JB/T9820.3的规定进行试验,其结果应符合3.4的规定。 4、订货单位验收产品时,应按本标准进行验收。如不合格,应由生产厂返修后重新提交验收。 在使用单位遵守制造厂所规定的混合机使用说明书条件下,从购进之日起1年内,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时,制造厂应包修、包换和包退。 5、混合机表面油漆涂层质量应按JB/T?5673的规定检验。 三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与保管 1、每台混合机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,标牌应符合GB/T?13306的规定,标牌应标明如下内容: a.制造厂名称;b.产品名称及型号; c.主轴转速; d.生产率; e.配套动力; f.机重; g.产品制造编号;h.产品出厂日期。 2、在机壳明显位置用红色箭头标出转子的旋转方向。 3、混合机应包装出厂,包装应便于运输,并保证产品不受损坏。 4、随同产品供应的附件(备件及工具)应齐全。 5、每台产品应附有下列文件: a.装箱清单; b.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; c.产品使用说明书; d.用户意见调查表。 6、全部文件用塑料袋装好密封后,固定在箱内。 7、混合机应存放在防潮、防雨的设施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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